19.甲僅表示要告乙,檢察官卻將乙、丙、丁三人一併起訴,是否適法?
(A)適法,因為基於告訴不可分原則
(B)不適法,因為基於告訴不可分原則
(C)適法,因為基於不告不理原則
(D)不適法,因為基於不告不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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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1), B(20), C(27), D(73), E(0) #2301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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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5203
告訴不可分原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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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4999

刑事訴訟法 第 239 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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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205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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