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關於普通共同訴訟之敘述,何者正確?
(A)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二人以上所共同者,該等人得為共同訴訟人
(B)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該等人即得為共同訴訟人
(C)多數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即得對之提起共同訴訟
(D)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其利害及於他共同訴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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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2), B(211), C(59), D(74), E(0) #920293
統計: A(842), B(211), C(59), D(74), E(0) #920293
詳解 (共 2 筆)
#1286772
民訴 第53條(共同訴訟之要件)
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一、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其所共同者。
二、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本於同一之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者。
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但以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第四條至第十九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者為限。
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一、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其所共同者。
二、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本於同一之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者。
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但以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第四條至第十九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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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443
(A)民訴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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