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有關「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地下層在 4 層以上,且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在 3 千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地下層,應設置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
(B)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之相互通話裝置在設有綜合操作裝置之防災中心及副防災中心間或同一基地他棟建築物獨立設置之火警受信總機(限他棟建築物獨立設置火警受信總機 能與防災中心通話者)皆應能同時通話
(C)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之緊急電源應使用發電機設備或蓄電池設備,且其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 1 小時以上
(D)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不得監控防火避難設施或一般設備,以避免影響消防設備相關監視、控制及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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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4), B(1204), C(249), D(53), E(0) #3250402

詳解 (共 4 筆)

#6358815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30-1 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
一、高層建築物。 
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五萬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 
三、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第 192-1 條
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應設置於防災中心、中央管理室或值日室等經常有人之處所,並監控或操作下列消防安全設備:
一、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
二、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
三、緊急廣播設備之擴大機及操作裝置。
四、連結送水管之加壓送水裝置及與其送水口處之通話連絡。
五、緊急發電機。
六、常開式防火門之偵煙型探測器。 
七、室內消防栓、自動撒水、泡沫及水霧等滅火設備加壓送水裝置。 
八、乾粉、惰性氣體及鹵化烴等滅火設備。
九、排煙設備。
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之緊急電源準用第三十八條規定,且其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二小時以上。(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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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選項敘述的是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
(B)合乎邏輯,本來就要能與整個區域通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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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認定基準
五、防火避難設施或一般設備兼用試驗
綜合操作裝置與防火避難設施或一般設備兼用者,應符合下列規定(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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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地下層在 4 層以上,且地下層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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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之相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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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關「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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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841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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