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甲主張乙詐領其存款新臺幣200萬元,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乙如數返還,分由該法院民事庭
A法官獨任審理,於審理期間,因甲年老不善陳述,偕同其子丙為輔佐人到庭。關於法官迴避,下列
敘述何者正確?
(A)如A於分案後4個月均未實質進行本件訴訟,即屬未勤勉、妥速執行職務而有偏頗之虞,甲及乙均得
聲請A迴避
(B)如A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丙雖為輔佐人,亦得於言詞辯論時,經在場之甲同意,聲請法官迴避
(C)如乙以A未准許其證據調查聲請為由聲請法官迴避時,為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陷於利害衝突、難以
公平審理,得向直接上級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聲請
(D)如甲於收受本件訴訟終局判決時,始發現乙曾為A在大學兼任教職時之學生,甲即得認為A執行職
務有偏頗之虞而聲請法官迴避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A)法官未勤勉、妥速執行職務,並不一定...
私人筆記 (共 2 筆)
未解鎖
廻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