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相較於憲法本文之規定,憲法增修條文針對我國地方制度所為之重大變革為:
(A)廢除省之組織
(B)廢除省自治
(C)增列鄉(鎮、市)之組織
(D)增列鄉(鎮、市)之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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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3), B(4604), C(159), D(432), E(0) #156213

詳解 (共 7 筆)

#1211751
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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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348

第 9 條(省縣自治) 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 十二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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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334
釋字第467號解釋文:「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施行後,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符合上開憲法增修條文意旨制定之各項法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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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731
A省組織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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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628
C,D是地制法增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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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6718
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省、縣地方制度,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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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3203
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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