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關於我國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及第 14 條之 5,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B)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 3 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
(C)個人有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若有應納稅額者,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 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 30 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若無應納稅額者,則無 須辦理申報
(D)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綜合所 得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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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83), C(399), D(64), E(0) #935372

詳解 (共 2 筆)

#1150201
(C) 若無應納稅額者--> 也須辦理申報

所得稅法 # 14-5
個人有前條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 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第四條之四第二項所定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 日起算三十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 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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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2273
選項 (D) 是所得稅法 # 14 - 4條第 III 項 的規定
房地合一稅算是一種"分離課稅",所以,不計入綜所稅中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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