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有關歲出預算之編列與審議的敘述,何者正確?
(A)各機關單位預算,歲出應按政事別、計畫或業務別科目編製之
(B)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在歲出為計畫或業務別與用途別科目及其數額
(C)預算案之審議時,歲出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支出為主,應就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決定之
(D)預算科目名稱應顯示其事項之性質,歲出的政事別、計畫或業務別與用途別科目之名稱及其分類,由 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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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59), C(462), D(32), E(0) #1809456
統計: A(73), B(59), C(462), D(32), E(0) #1809456
詳解 (共 6 筆)
#3211307
預算法
第三十七條
各機關單位預算,歲入應按來源別科目編製之,歲出應按政事別、計畫或業務別與用途別科目編製之,各項計畫,除 工作量無法計算者外,應分別選定工作衡量單位,計算公務成本 編列。
第 四十 條
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在歲入為來源別科目及其 數額,在歲出為計畫或業務別科目及其數額。但涉及國家機密 者,得分別編列之
第四十九條
預算案之審議,應注重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 效、優先順序,其中歲入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收入為主,審議時 應就來源別決定之;歲出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支出為主,審議時 應就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決定之。
第九十七條
預算科目名稱應顯示其事項之性質。歲入來源別科目 之名稱及其分類,依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歲出政事別、計畫 或業務別與用途別科目之名稱及其分類,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第九十八條 預算書表格式,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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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9484
(A)各機關單位預算,歲出應按政事別、計畫或業務別與用途別科目編製之(參預算法第37條)
(B)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在歲出為計畫或業務別與用途別科目及其數額(參同法第40條)
(C)預算案之審議時,歲出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支出為主,應就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決定之(參同法第49條)
(D)預算科目名稱應顯示其事項之性質,歲出的政事別、計畫或業務別與用途別科目之名稱及其分類,由 行政院中央主計機關定之(參同法第9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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