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甲離婚多年,罹失智症,平日由同居女友丁照顧。甲另有成家立業且住同縣市之子乙、嫁他地之 女丙。因甲已喪失生活自理能力,也無法正常理解日常事務,為保護與避免甲訂立自己無法負責 與負擔之契約,有為其聲請監護宣告之必要。下列何者無法幫甲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A)已嫁他地之女兒丙
(B)同住多年照顧甲起居之女友丁
(C)甲之兒子乙
(D)甲住所地之主管機關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這是一個關於監護宣告聲請權人的民法親屬...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民法§14:監護之宣告及撤銷 1.對於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