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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4年 - 114 地方政府公務、離島地區公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34605 |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4年 - 114 地方政府公務、離島地區公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34605

年份:114年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2 甲離婚多年,罹失智症,平日由同居女友丁照顧。甲另有成家立業且住同縣市之子乙、嫁他地之 女丙。因甲已喪失生活自理能力,也無法正常理解日常事務,為保護與避免甲訂立自己無法負責 與負擔之契約,有為其聲請監護宣告之必要。下列何者無法幫甲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A)已嫁他地之女兒丙
(B)同住多年照顧甲起居之女友丁
(C)甲之兒子乙
(D)甲住所地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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