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民有居住遷徙的自由,依司法院釋字第454號解釋,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第10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出境或入境之權利
(B)對人民上述自由或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23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
(C)對於「國人入境短期停留長期居留及戶籍登記作業要點」第7點規定,關於在臺灣地區無戶籍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得不予許可、撤銷其許可、撤銷或註銷其戶籍,並限期離境之規定,係對人民居住及遷徙自由之重大限制,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依據
(D)對人民入境居住之權利,固得視規範對象究為臺灣地區有戶籍人民,僑居國外或居住港澳等地區之人民,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差異之規範,惟必須符合憲法第23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不得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定之
統計: A(109), B(129), C(742), D(3526), E(0) #223173
詳解 (共 10 筆)
D不得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定之
釋字第 454 號
爭點:國人入境停留居留及戶籍登記要點之否准、撤銷、離境等規定違憲?
解釋文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出境或入境之權利。對人民上述自由或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二十日行政院台內字第一三五五七號函修正核定之「國人入境短期停留長期居留及戶籍登記作業要點」第七點規定(即原八十二年六月十八日行政院台內字第二00七七號函修正核定之同作業要點第六點),關於在台灣地區無戶籍人民申請在台灣地區長期居留得不予許可、撤銷其許可、撤銷或註銷其戶籍,並限期離境之規定,係對人民居住及遷徙自由之重大限制,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依據。除其中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之相關規定,係為執行國家安全法等特別法所必要者外,其餘各款及第二項戶籍登記之相關規定、第三項關於限期離境之規定,均與前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關於居住大陸及港澳地區未曾在台灣地區設籍之人民申請在台灣地區居留及設定戶籍,各該相關法律設有規定者,依其規定,併予指明。
大陸及港澳要設籍在台灣,很歡迎的概念! 只要法律明確授權的法規命令即可
454: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 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出境或入境之權利。對人民上述自由或權利加 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中華 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二十日行政院台內字第一三五五七號函修正核定之「國 人入境短期停留長期居留及戶籍登記作業要點」第七點規定 (即原八十二 年六月十八日行政院台內字第二○○七七號函修正核定之同作業要點第六 點) ,關於在臺灣地區無戶籍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得不予許可、 撤銷其許可、撤銷或註銷其戶籍,並限期離境之規定,係對人民居住及遷 徙自由之重大限制,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依據。除其中第一項第三 款及第二項之相關規定,係為執行國家安全法等特別法所必要者外,其餘 各款及第二項戶籍登記之相關規定、第三項關於限期離境之規定,均與前 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關於居住大陸及港澳地區未曾在臺灣地區設籍之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及設定戶籍,各該相關法律設有規定者,依其規定,併予指明。
有夠奸詐的考法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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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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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 |
民國 88 年 12 月 0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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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係依據八十年五月一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 (現行增修條文改列為第十一條)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所制定,為國家統一前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之特別立法。內政部依該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七條之授權分別訂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定居或居留許可辦法」,明文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 之資格要件、許可程序及停留期限,係在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符合該條例之立法意旨,尚未逾越母法之授權範圍,為維持社會秩序或增 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上揭憲法增修條文無違,於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亦無牴觸。 |
居然漏題...一定要特別檢查過再交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