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何者係屬法條競合?
(A)同種想像競合關係
(B)異種想像競合關係
(C)實質競合關係
(D)特別關係
統計: A(790), B(323), C(1875), D(1693), E(0) #1651692
詳解 (共 10 筆)
指同一構要件,因法律之錯綜複雜,致同時有數法條可以適 用,為避免對同一行重複評價,故僅能擇其一而排斥其它,又稱 法規競合或法規單數,性質上屬於不純正之競合。於罪數之分類 於罪數之分類 上,其乃屬單純一罪,為法律上適用之問題。其適用原上則:
(1)特別關係:一定的刑罰法規,對其它法規處於特別關係時,依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原則。
(2)補充關係:基本的法條與其補充的法條競合時,依基本規定優於補規定的原則。只應受基本規定的支配,而排除補充規定的法律效果。
(3)吸收關係:實害行為吸收危險行為、高度行為吸收輕度行為、必然附隨行為之吸收。
20 下列何者係屬法條競合?
(A)同種想像競合關係
想像競合犯,數同種法益,僅一論處
(B)異種想像競合關係
想像競合犯,數異種法益,僅一重論處 (C)實質競合關係
數行為,數法益,數罪,實質競合數罪併罰,數罪合併執行刑
(D)特別關係.
一、法條競合 : 一行為一法益數罪,法條競合,一罪
(一)特別關係
(二)補充關係
(三)吸收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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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摩友
主題:法條競合之關係說明
法條競合者,乃行為人以單一之犯意,實施一個犯罪行為,發生一個犯罪結果,本應成立一個犯罪,但由於有數個刑罰法條對該犯罪為重複的規定,外觀上遂發生 符合數個刑罰法條的情況,其實,此等法條相互排斥,依其中一個法條的適用,當然排斥其他法條適用之謂,亦即法院於論罪科刑時,只能就競合之各法條中選擇適 用其一者,又稱「法規競合」或「法規單數」。於罪數之分類上,其乃單純一罪。
一、特別關係:一 定的刑罰法規,對其他法規處於特別關係時,依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的原則,此時僅適用特別規定,內有兩種情況:一為普通刑法和特別刑法的關係,例如普通刑 法上之竊盜罪(刑三二O)與森林法上之竊盜罪(森五十)是。二為普通刑法本身上的特別關係,例如刑法上普通殺人罪(刑二七一)與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是(刑 二七二),一律適用後法,亦即適用特別規定。
二、補充關係:基本的法條與其補充的法條競合時,依基本規定優於補充規定的原則,只應受基本規定的支配,例如刑法第三二八條(強盜罪)為基本規定,而刑法第三O四條強制罪則為補充規定是。
三、吸收關係:乃一犯罪事實之內涵,當然包含另一犯罪事實之內涵者,則後者已包含於前者,故為前者所吸收。吸收之情形如下:
(一)實害行為吸收危險行為。例如行為人以加害生命恐嚇他人,而該當於恐嚇罪(刑三 O五),其後,果真將他人殺害,則又該當於殺人罪(刑二七一),此時僅論以殺人罪即為已足。
(二)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例如既遂罪吸收陰謀、預備、未遂罪。在共犯則正犯吸收從犯、教唆犯,教唆犯吸收從犯。又重行為吸收輕行為,例如偽造貨幣行為吸收行使偽造貨幣行為。
(三)必然附隨行為之吸收。例如偽造文書、有價証券罪吸收偽造印章、印文罪(刑二一O 、二一一、二一七、二O一等)。又如強制性交罪(刑二二一)吸收強制罪(刑三O四)等是。
四、擇一關係:不 得兩立的兩個刑罰規定,只能適用其一,而排斥他者,例如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的行為之背信罪(刑三四二),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侵占自己持有他人財物之侵占罪(刑三三五),由於侵占行為當然含有背信的性質,則如該行為已合於侵占之具體規定時,只能擇侵占罪處罰是。
德、日學界多數傾向於否認擇一關係之存在,惟國內學界因認擇一關係乃不屬於特別關係、補充或吸收關係,但仍同時有數法條可茲適用之際,依刑法立法之目的而選擇其一最適當者加以適用,以免有一罪兩罰之不合理現象,故仍多特肯定見解者。
資料來源:
http://www.yamol.tw/note-%E6%B3%95%E6%A2%9D%E7%AB%B6%E5%90%88%E4%B9%8B%E9%97%9C%E4%BF%82%E8%AA%AA%E6%98%8E-2263.htm#99
法條競合的適用關係
一、特別關係:一定的刑罰法規,對其他法規處於特別關係時,依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的原則,此時僅適用特別規定,內有兩種情況:一為普通刑法和特別刑法的關係,例如普通刑法上之竊盜罪(刑320)與森林法上之竊盜(森50)是。二為普通刑法本身上的特別關係,例如刑法上普通殺人罪(刑271)與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是(刑 272),一律適用後法,亦即適用特別規定。
二、補充關係:基本的法條與其補充的法條競合時,依基本規定優於補充規定的原則,只應受基本規定的支配,例如刑法第三二八條(強盜罪)為基本規定,而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則為補充規定是。
三、吸收關係:乃一犯罪事實之內涵,當然包含另一犯罪事實之內涵者,則後者已包含於前者,故為前者所吸收。吸收之情形如下:
法條競合:
指同一構成要件,因法律之錯綜複雜,致同時有數法條可以適 用,為避免對同一行重複評價
,故僅能擇其一而排斥其它,又稱 法規競合或法規單數,性質上屬於不純正之競合。
於罪數之分類 上,其乃屬單純一罪,為法律上適用之問題。
其適用原則:
特別關係:一定的刑罰法規,對其它法規處於特別關係時,依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原則。
補充關係:基本的法條與其補充的法條競合時,依基本規定優於補規定的原則。只應受基本規定的支配,
而排除補充規定的法律效果。
吸收關係:實害行為吸收危險行為、高度行為吸收輕度行為、必然附隨行為之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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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成立法條競合
(B)成立數罪併罰
(C)成立實質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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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法條競合
(B)法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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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有二以上構成要件可適用之法條競合
(D)一行為而侵害數法益之想像競合
答案:ACDAC
每年幾千個法律系學生就靠這些名詞混飯吃,法律名詞不搞得很複雜就顯不出專業性,人民以後就不聘律師、不請代書,那還得了?失業潮立刻會衝擊法律系,要是被廢系怎辦?我是老師的話我也很緊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