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何者屬於妨害善良風俗之違序行為?
(A)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禁止
(B)虐待動物,不聽勸阻
(C)於公共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
(D)強買、強賣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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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1), B(574), C(2798), D(213), E(0) #641523

詳解 (共 5 筆)

#3413945

第 一 章 妨害安寧秩序

第 68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三、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  (D)


第 79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禁止(A)

二、跨越巷、道或在通道晾掛衣、物,不聽禁止。

三、虐待動物,不聽勸阻(B)



第 二 章 妨害善良風俗

第 82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者(C)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唱演或播放淫詞、穢劇或其他妨害善良風俗之技藝者。

前項第二款唱演或播放之處所,為戲院、書場、夜總會、舞廳或同類場所,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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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9348
第79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17)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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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5377
其餘皆是妨害安寧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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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324
B防害安寧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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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3102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 編 分則 第 1 章 妨害安寧秩序

第 63 條 ~ 第 79 條

 

第 3 編 分則 第 2 章 妨害善良風俗

第 80 條 ~ 第 84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79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9 條

妨害安寧秩序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禁止。   (A)

 

二、跨越巷、道或在通道晾掛衣、物,不聽禁止。

 

三、虐待動物不聽勸阻。  (B)

 

 

 

 

(C)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82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2 條

妨害善良風俗

 

I.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唱演或播放淫詞、穢劇或其他妨害善風俗之技藝者。

 

II. 前項第2款唱演或播放之處所,為戲院、書場、夜總會、舞廳或同類場所,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D)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68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8 條

妨害安寧秩序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三、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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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3625646
未解鎖
於公共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 故本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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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01821
未解鎖
其餘皆是妨害安寧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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