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有關地籍圖重測之規定,何者錯誤?
(A)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B)實施地籍圖重測結果應公告 30 日
(C)公告期滿,土地所有權人無異議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據以辦理限制登記
(D)土地所有權人未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不得聲請複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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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19), C(382), D(50), E(0) #2129360

詳解 (共 3 筆)

#5537866

土地法46-1
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A)

土地法46-3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B)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D)
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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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9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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