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得採取下列何項
措施?
(A)提出假處分
(B)即時聲明異議
(C)向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
(D)即時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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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7828), C(103), D(22), E(0) #1569388
統計: A(37), B(7828), C(103), D(22), E(0) #1569388
詳解 (共 2 筆)
#2255861
第 63 條
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得即時聲明異議。
主持人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處置,認為無理由者,應即駁回異議。
對聲明異議 處置的不服:
第 174 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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