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得採取下列何項 措施?
(A)提出假處分
(B)即時聲明異議
(C)向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
(D)即時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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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7828), C(103), D(22), E(0) #1569388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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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63條第1項

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得即時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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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 條 

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得即時聲明異議。

主持人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處置,認為無理由者,即駁回異議。


對聲明異議 處置的不服:
第 174 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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