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會計法之規定,下列有關連帶負責之敘述,何者錯誤?
(A)會計憑證之記載因繕寫錯誤而致公庫受損失者,關係會計人員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B)因機關主管長官命令所為之不合法會計程序,主辦會計人員若不以書面聲明異議,對於不合法 行為,應負連帶責任
(C)會計人員交代不清因而致公庫損失,與交代不清有關係之人員,應連帶負責
(D)主辦會計人員之請假期間不逾一個月者,若代理人已先期呈報核准,則無須連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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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36), C(26), D(531), E(0) #2780856

詳解 (共 3 筆)

#5176544

會計法111

主辦會計人員之請假或出差,應呈請該管上級機關之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指派人員代理;其期間不逾一個月者,得自行委託人員代理。但仍應先期呈報,並連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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