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春嬌與志明結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依我國民法規定,針對兩人婚後之財產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兩人之婚後財產各歸所有,無須互負報告之義務
(B)一方於婚後所負之債務,另一方負連帶清償之責
(C)一方死亡後,另一方無法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D)兩人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統計: A(1122), B(930), C(399), D(7489), E(0) #841924
詳解 (共 10 筆)
【夫妻法定財產制】
婚姻中,夫妻財產各自保有所有權、管理與使用權,債務也各自負擔。當夫妻離婚或配偶死亡後,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中之負債後,如有剩餘,就該差額應平均分配。特別說明,若婚後財產是繼承、無償取得(如:贈與)、慰問金,是不會列入計算。
夫妻財產制的優點就是於離婚或是一方死亡時,財產較少之一方可以獲得夫妻剩餘財產的一半。缺點是賺的比較少的一方,縱然有外遇之情事,也不表示有未盡心在家庭上,所以可能也是可以受到分配。
【夫妻分別財產制】
是指夫妻財產完全分開,各自保有所有權、管理與使用權,債務也各自負擔。夫妻若約定為財產分別制,須以書面為約定,並須經登記後,才有對抗第三人(例如:債權人或債務人)之效力。
分別財產制的優點,就是夫妻之財產各自獨立,不管離婚或是死亡都不會影響,而財產較少的一方也不能跟另一方為請求。缺點是,對於財產少的人較無保障。
【夫妻共同財產制】
就是夫妻財產及所得(除非是《民法》第1031條之1所規定的特有財產外),皆是夫妻共同財產,而由夫妻共同持有,所以在夫妻處分財產時都應該要經他方同意。
實務上很少夫妻採用這種財產制,因為無論夫或妻要買(賣)動產或不動產,都要得到另一方同意,較為麻煩。而夫妻若約定為共同財產制,也須要書面為約定,並向法院聲請登記,才有對抗第三人(例如:債權人或債務人)的效力。
共同財產制之優點,當然是對於沒有收入或收入較少的一方較有利。而缺點是若有債務也要共同負擔。
補充一
民法第1031-1條
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
1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2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3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前項所定之特有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設定。
補充二
「法定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都不會溯及雙方婚前財產,但「共同財產制」除了《民法》規定的特有財產外,婚前財產也會列入離婚分產時的計算項目中。
補充三
法定財產制是不需要登記,只要結婚時未約定,就是適用法定財產制,而其他財產制須要到法院填寫相關表格,並附上相關的財產證明後,夫妻共同至夫或妻的戶籍所在地法院申辦登記,並且要完成登報公告的程序,才有對抗第三人(例如:債權人或債務人)的效力。
春嬌與志明結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依我國民法規定,針對兩人婚後之財產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兩人之婚後財產各歸所有,無須互負報告之義務
(B)一方於婚後所負之債務,另一方負連帶清償之責
(C)一方死亡後,另一方無法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D)兩人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答案:D
A第 1022 條 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
B.第 1023 條 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案例:小美的先生小荷與甲有債務糾紛,甲可否向小美請求償還債務?
解析
這樣的問題,可能要先了解我國夫妻財產制。
關於夫妻財產,我國民法親屬編有詳細規範,其類型有「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後者又區分共同財產制(民法1031條)與分別財產制(民法1044條),惟依據民法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故夫妻除有特別約定,否則關於雙方的財產都是適用法定財產制。
在採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是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民法1023條),若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故債權人甲對夫的財產已為扣押而無法受清償時,不可對妻的財產為強制執行,若甲仍然對妻的財產為強制執行,則妻可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5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D.依民法第一千零十八條之一規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其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夫妻經濟自主及婚姻和諧,明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今年結婚的李小姐,對於「夫妻財產制」想要有進一
步的認識,下列是四位好友對今年結緍者適用之「夫 妻財產制」所做的說明,請問何者給李小姐的資訊最 正確?
(A)阿香:約定財產制規定夫妻必須於婚前以書面契約依法向法院辦理登記
(B)阿蘭:夫妻若向法院辦理登記,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採取聯合財產制
(C)阿中:法定財產制分為「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
(D)阿強:夫妻若選擇約定財產制的「分別財產制」, 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教甄◆公民專業- 100 年 - 臺北市 100 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正式教師聯合甄選答案:C
A婚前婚後都可以辦理登記,民法§1004
B可以約定分別財產制或法定財產制
C在民法§1017
D是選擇法定財產制才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約定財產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後,以書面契約方式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的「約定共同財產制」和「約定分別財產制」,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約定共同財產制」:指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一般共同財產制),或夫妻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
*「約定分別財產制」:指的就是夫妻共同以書面契約約定並向法院登記夫妻的財產各自獨立,各自保有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債務也是各自負責。
其中,「約定共同財產制」又分兩種:「一般共同財產制」和「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兩者的比較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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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項目 |
一般共同財產制 |
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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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
夫妻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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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種類 |
1. 共同財產:夫妻婚前、婚後的財產、以及雙方的收入所得,合併為共同財產,由夫妻公同共有。 2. 特有財產: A. 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例如:夫的西裝、妻的鑽戒。 B. 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例如:小提琴家演奏用的小提琴。 C. 夫或妻所受贈之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例如:岳父母贈與女兒不動產,並聲明該不動產是女兒的特有財產。 |
1. 勞力所得財產:其內容包括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之財產收入。勞力所得的孳息或替代利益也包含在內。 2. 勞力所得以外之財產:此部分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的規定。 |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夫乙妻婚後感情不睦,乙妻得據此要求分居
(B)婚姻關係消滅之方式,僅有兩願離婚此一法定方法
(C)在法定財產制,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
(D)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依據現行法之規定,具有一身專屬性
103 年 - 1 0 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16740答案:C,D
(A)目前民法並無分居之制度設計
(B)兩願離婚、裁判離婚
(C)民法§1022
(D)民法§1030-1第三項 2012已修法改為專屬於配偶一方之權利。債權人已不能代位行使財產請求權,換句話說,債權人已不能向債務人之配偶「代位求償」追討債務。將來銀行、債務清理公司無法藉由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求夫或妻弱勢一方拍賣財產償債。 第 1030-1 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1)原則: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其消滅的原因包括:Ⅰ夫妻離婚、Ⅱ一方死亡、或Ⅲ夫妻約定改用其他財產制),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民法第1030條之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