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有關提起訴願之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自行政處分作成之當日起算,30日內提起
(B)訴願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機關提出訴願,視為未曾提起
(C)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之時間,比照訴願人
(D)訴願人在法定期間內為不服之表示者,視為合法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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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6), B(64), C(473), D(4231), E(0) #159970

詳解 (共 7 筆)

#308125
A:應自行政處分作成之當日起算,3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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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015

第十四條(訴願之提起限期)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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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0
61條 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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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5


第 14 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 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 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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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320
第 57 條   訴願人在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作不 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應於三十日內 補送訴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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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3091
回7F,這是兩個不同角色,訴願人是提前訴願的那個人,利害關係人是會因為訴願而被連帶影響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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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9700
所以訴願人不一定是利害關係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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