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有關提起訴願之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自行政處分作成之當日起算,30日內提起
(B)訴願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機關提出訴願,視為未曾提起
(C)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之時間,比照訴願人
(D)訴願人在法定期間內為不服之表示者,視為合法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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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6), B(64), C(473), D(4231), E(0) #159970
統計: A(1146), B(64), C(473), D(4231), E(0) #159970
詳解 (共 7 筆)
#225015
第十四條(訴願之提起限期)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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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5
| 第 14 條 |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 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 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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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3091
回7F,這是兩個不同角色,訴願人是提前訴願的那個人,利害關係人是會因為訴願而被連帶影響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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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9700
所以訴願人不一定是利害關係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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