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有關結婚之撤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養兄妹結婚之效力為得撤銷
(B)當事人於結婚時在精神錯亂中者,得於結婚後一年內向法院請求撤銷
(C)結婚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D)被詐欺而結婚者,得於發現詐欺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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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181), C(147), D(917), E(0) #799875
統計: A(32), B(181), C(147), D(917), E(0) #799875
詳解 (共 7 筆)
#1042418
(A)983 無效
(B)996-六個月(C)998-撤銷的效力不溯既往
(D)997-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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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1129
(A)983 無效
(B)996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得於常態回復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C)998撤銷的效力不溯既往。>>自被撤銷後,向後失效。
(D)997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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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6961
996: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得於常態回復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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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1133
補充A
甲男之祖父與乙女之祖母為養兄妹。其後,甲、乙結婚。甲、乙之婚姻為:有效
甲之父與乙之母為養兄妹,甲乙結婚,則其婚姻為: 有效
民法第983條第一項但書:旁系血親因收養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輩分相同,可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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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6966
997: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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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6963
998: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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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6959
983: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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