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先犯重傷害罪,一個月後又犯過失致人於死罪。重傷害罪經法院宣告判處有期徒刑 5 年 6 月,過失致死罪宣告判處 2 年有期徒刑,兩罪為數罪併罰。試問法官定應執行刑時,所定之下列那一個應執行刑違反刑法第 51 條規定?
(A) 5 年有期徒刑
(B) 5 年 8 月有期徒刑
(C) 6 年有期徒刑
(D) 7 年 2 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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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38), B(263), C(191), D(1118), E(0) #404199
統計: A(5838), B(263), C(191), D(1118), E(0) #404199
詳解 (共 10 筆)
#587851
51條第5項 於各刑中最長期以上【5年6ㄍ月】,各刑合併之刑以下【5年6個月+2年=7年6個月】。
156
13
#1415304
刑期長度落在5年6個月 ~ 7年6個月之間都正確。
70
0
#587933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九、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十、依第五款至第九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九、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十、依第五款至第九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38
0
#602922
至少要判5年6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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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5632
補充: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注意此題B選項
甲犯行賄公務員罪經法院判刑 1 年,於該罪確定後犯誣告罪經法院判刑 5 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誣告罪得易服社會勞動
(B)二罪得定執行刑 1 年 2 月
(C)行賄公務員罪應發監執行
(D)本件無易科罰金規定之適用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4 年 - 104年佐級鐵路人員考試_事務管理【法學大意】#22128
答案:B第 169 條 誣告罪>>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PS偽證罪亦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A) 依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1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D.第 41 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又依刑法第169條第1項規定,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故因誣告罪最重本刑為7年以下,不符合得易科罰金要件,得易服社會勞動。
甲行賄公務員罪經法院判刑1年,而誣告罪最重本刑為7年以下,故皆不符合得易科罰金要件。
(B) 依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甲犯行賄公務員罪確定後犯誣告罪者,無法併合處罰。二罪之執行刑仍應訂為1年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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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875
就是不能逾越:
1. 5年6月
2. 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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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476
各刑中最長期以上【5年6個月】,各刑合併之刑以下【5年6個月+2年=7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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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540
因為題目是問哪一個應執行刑"違反"刑法第 51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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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667
但為什麼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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