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為某私立大學專任教師,因不服學校對其升等副教授為不通過之評審決定,依法得依下列何種
程序進行救濟?
(A)直接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B)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C)直接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D)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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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2), B(621), C(3434), D(138), E(0) #1868726
統計: A(1252), B(621), C(3434), D(138), E(0) #1868726
詳解 (共 9 筆)
#2999683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462
各大學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評審之權限,係屬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公權力之行使,其對教師升等通過與否之決定,與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對教師升等資格所為之最後審定,於教師之資格等身分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均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評審之教師於依教師法或訴願法用盡行政救濟途徑後,仍有不服者,自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行政法院五十一年判字第三九八號判例,與上開解釋不符部分,應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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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1719
私校教評會為受託行使公權力,訴願依訴願法第十條找原委託機關(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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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6160
統整(有錯麻煩指正,謝謝) :
對於解聘/停職/不續聘
(1)公立學校: 聘用關係屬於行政契約-->救濟: 有關公法事項採訴願-行政訴訟。
(2)私立學校: 聘用關係屬於私法-->救濟: 民事訴訟。
對於教師升等決定不服 (公私立皆可)
(1) J462可參照: 訴願-行政訴訟
--> 訴願: 向教育部提。
--> 被告: 學校。
詳細程序可參考下面網址:
ref: https://person.ccu.edu.tw/hot_new/109/10903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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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1040
委託行使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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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2435
教師不是可以自由選擇行政救濟程序嗎
申訴 再申訴 行政訴訟
申訴 訴願 行政訴訟
訴願 行政訴訟
所以D是錯在 應該要逕提起 "課予義務訴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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