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空地之存在,有礙土地有效利用,土地法與平均地權條例對其設有處置規定,下列何者不屬之?
(A)限期建築使用
(B)徵收
(C)照價收買
(D)徵空地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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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563), C(43), D(34), E(0) #1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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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8347
平均地權條例 第 26 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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