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地方自治團體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時,其監督機關得採取何種措施?
(A)代行處理
(B)提供職務協助
(C)委辦處理
(D)委託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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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25), B(184), C(86), D(47), E(0) #567639
統計: A(3325), B(184), C(86), D(47), E(0) #567639
詳解 (共 2 筆)
#1346253
地方制度法76條: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
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其適於代行處理者,得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
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
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對前項處分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期
限屆滿前提出申訴。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得審酌事實變更
或撤銷原處分。
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決定代行處理前,應函知被代行處理
之機關及該自治團體相關機關,經權責機關通知代行處理後,該事項即轉
移至代行處理機關,直至代行處理完竣。
代行處理所支出之費用,應由被代行處理之機關負擔,各該地方機關如拒
絕支付該項費用,上級政府得自以後年度之補助款中扣減抵充之。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對於代行處理之處分,如認為有違法時
,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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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6264
機關首長將部分權限授與下級公務員行使,其基於授權而對外行文時,應以被授權人之名義為之,在公文程式上稱為:決行
「代行」與「決行」 |
「代行」公文程式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如首長因故不能視事由代理人代行首長職務時,其機關公文,除署長姓名註明不能視事之理由外,應由代行人附署職銜、姓名於後,並加註代行二字。性質上屬於法定代理之一種,係依法律規定,於一定事實發生時,機關首長之權限交由代行人行之。其特徵包括代行範圍為全部;被代行之首長對代行人無指揮監督之權,代行人自負代行之責;代行之發生、消滅,皆依法律之規定。「決行」依機關內部權責劃分辦法,機關首長將部分權限授與下級公務員(通常為單位主管)行使。其基於授權而對外行文時,應以該被授權者之名義為之。公文程式條例第3條第3項稱為決行。其特徵包括授權範圍以一部為限;機關首長對被授權者有監督權,且須負連帶責任;可以任意發生或消滅授權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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