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為避免自己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法律上稱之為:
(A)緊急避難
(B)正當防衛
(C)義務衝突
(D)自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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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79), B(849), C(16), D(151), E(0) #136985

詳解 (共 8 筆)

#224991
正當防衛
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保護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即在防衛不過當之條件下,承認正當防衛為一種阻卻違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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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225

正當防衛:(刑) 出於保護

緊急避難:(民) 避免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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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7007
《自衛行為分為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
1、正當防衛: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的權利所為之行為,在不逾必要程度內,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例如發現有人正要殺親人時,情急之下取刀砍傷加害人的手臂,以解除其親人現在之危害,對於傷人手臂的行為,不須負賠償之責。但如進而殺害加害人,則屬過當防衛,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其損害之發生,係因加害人欲殺人而引起,應認為與有過失,法院得斟酌過失相抵之原則,減輕或免除其賠償金額。另現行實務上認為姦夫姦婦行姦時,本夫殺死姦夫,不得認為正當防衛。
2、緊急避難: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的行為,在必要程度內,不負賠償之責。例如在船難時,在大海中僅剩一根浮木,該浮木僅足承載一人,為避免自己生命遭受危險,在互奪浮木時,將另一人擊傷,自己一人抓緊浮木逃生,對於另一人因傷而在大海中溺斃,可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 自助行為:時機緊迫,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權機關援助,且非在當時實施,則其請求權不得實施或實施有困難時,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的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不負損害賠償之責。自助行為僅是暫時的保全措施,以防將來權利難以實現,故而實施拘束他人自由或押收他人財產後,應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但如其聲請被法院駁回,或其聲請遲延者,行為人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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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448
正當防衛:正對不正
緊急避難:正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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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210
民法150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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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1580
甲不法持刀向乙索取金錢並欲傷乙,乙持木棒擊甲,則乙可不負損害賠償!答案是正當防衛!為何不是緊急避難?根據法條__是避免財產上的急迫危險之行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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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059
這是法條題沒有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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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782
為何是a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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