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行政程序法關於民眾參與作成行政處分之程序規定,何者正確?
(A)行政機關作成實現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B)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縱屬輕微,仍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C)行政機關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時,應以書面通知,不得以言詞通知,以確保人民權益
(D)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法定期限內,以言詞向行政機關陳述意見代替陳述書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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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7), B(452), C(446), D(2110), E(0) #332228
統計: A(1067), B(452), C(446), D(2110), E(0) #332228
詳解 (共 9 筆)
#314013
(A)行政機關作成實現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依102條 實現 應改成 限制或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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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428
(A)行政機關作成"實現"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限制或剝奪(行程法102)
(B)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縱屬輕微,"仍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得不給予(行程法103)
(C)行政機關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時,"應以書面通知,不得以言詞通知",以確保人民權益 ~應以書面記載通知事項,得以言詞通知相對人(行程法104)
(D)~正確(行程法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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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124
(A)行政機關作成
限制或剝奪 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依102條 實現
B 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縱屬輕微, 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C行政機關依第一百零二條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時,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通知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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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697
第106 條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期限
內,以言詞向行政機關陳述意見代替陳述書之提出。
以言詞陳述意見者,行政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陳述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
其內容無誤後,由陳述人簽名或蓋章;其拒絕簽名或蓋章者,應記明其事
由。陳述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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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704
| 第 104 條 | 行政機關依第一百零二條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時,應以書面記載下 列事項通知相對人,必要時並公告之︰ 一、相對人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將為限制或剝奪自由或權利行政處分之原因事實及法規依據。 三、得依第一百零五條提出陳述書之意旨。 四、提出陳述書之期限及不提出之效果。 五、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情形,行政機關得以言詞通知相對人,並作成紀錄,向相對人朗讀或 使閱覽後簽名或蓋章;其拒絕簽名或蓋章者,應記明其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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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3125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期限內,以言詞向行政機關陳述意見代替陳述書之提出。
以言詞陳述意見者,行政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陳述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
其內容無誤後,由陳述人簽名或蓋章;其拒絕簽名或蓋章者,應記明其事
nnnnnnnn
由。陳述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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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398
(C)行政機關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時,得以言詞通知。
不一定要書面,得得得得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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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6952
(C)行政機關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時,應以書面通知,不得以言詞通知,以確保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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