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訴願事件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以下情形何者為非?答案顯示:
(A)對已決定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B)不合法定程式經補正者
(C)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
(D)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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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 B(1228), C(69), D(291), E(0) #722327

詳解 (共 4 筆)

#1611296

訴願法 第77條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B)不合法定程式經補正者:『可受理』。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C)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D)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A)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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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7858

選項出的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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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8205

的確 D選項“無訴願能力之人”省略掉不是很恰當。

但是選擇題就是選最適合的答案,B選項毫無疑問是最好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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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9502
D的答案敘述不完全,沒說訴願人是誰,如果本來就有訴願能力何必要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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