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有關搜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
(B)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
(C)經搜索而未發見應扣押之物者,應付與搜索票於受搜索人
(D)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免得該管長官之允許,得搜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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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0), B(27), C(22), D(5), E(0) #3210115

詳解 (共 5 筆)

#604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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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125條、第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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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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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搜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
這句話是《刑事訴訟法》第 122 條第 1 項的原文。
它確立了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進行搜索的基本原則,只要是出於偵查犯罪的「必要」,就可以對其人身、物品及場所進行搜索(當然,仍須遵守搜索票等法定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 122 條

1   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A)

2   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B)得搜索之。

(B) 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
對「第三人」(非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搜索,條件比對被告更嚴格。
  1.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22 條第 2 項,必須「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才可以搜索。
  2. 僅僅是「必要時」是不夠的,必須要有更具體的理由相信證據藏在第三人那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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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經搜索而未發見應扣押之物者,應付與搜索票於受搜索人❌
  1.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25 條,搜索後如果沒有發現可以扣押的物品,應該發給受搜索人的是「證明書」,而不是「搜索票」。
  2. 搜索票是執行搜索前,由法官核發的許可文件。

刑事訴訟法第 125 條

經搜索而未發見應扣押之物者,應付與證明書(C)於受搜索人。

(D) 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免得該管長官之允許,得搜索之
這與法律規定完全相反。
  1.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27 條第1項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非得該管長官之允許,不得搜索。
  2. 這是為了兼顧國家安全與軍事機密。

刑事訴訟法第 127 條

 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非得該管長官之允許(D),不得搜索。

2   前項情形,除有妨害國家重大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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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
(B) 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
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
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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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經搜索而未發見應扣押之物者,應付與搜索票於受搜索人
經搜索而未發見應扣押之物者,應付與證明書於受搜索人。
(D) 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免得該管長官之允許,得搜索之
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非得該管長官之允許,不得搜索。
前項情形,除有妨害國家重大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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