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關於大學學術自由的敘述,何者錯誤?
(A)大學享有學術自由,其基礎是憲法第11條之講學自由
(B)大學所享有之學術自由,包含教學、研究與學習之自由,且對直接關係教學、研究之學術事項,享有自治權
(C)基於大學學術自由,立法機關不得以法律強制大學設置特定之組織或單位
(D)為保障學生受教權,大學自行頒布之學生入學及畢業資格辦法,應送教育部審核通過後,始可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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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 B(99), C(491), D(2875), E(0) #263150

詳解 (共 8 筆)

#378267

相關內容可以參照 大法官釋字380號及563號解釋文 內容繁多不便打上。

563號 : 大學自治既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則大學為確保學位之授予具備一定之水準,自得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訂定有關取得學位之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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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0109
學術自由、入學、退學、畢業條件、設定特定組織或單位,這些都屬於大學自治範圍,以法律限制就是違憲,通常就是錯誤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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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656
依上述,大學的講學自由乃憲法保障的權利是為憲法保留,故選(D)保障學生受教權,大學自行頒布之學生入學及畢業資格辦法即可,不用送教育部審核通過,有不受行政監督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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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349
回樓上  所以整體上來說 我看完380.563解釋文 了解到 因為大學自治是憲法所保障 所以在大學畢業 入學資格等規定乃屬自治範圍範疇

所以 已經不需要再透過行政機關教育局來審查核定法律授權  因為本就是已經得到憲法保障授權  如有理解錯誤 還請大大在指正教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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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8969
釋字第 563 號 解釋文憲法第十一條之...
(共 60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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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048
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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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652
依大學的講學自由乃憲法保障的權利是為憲法保留,故選(C)立法機關不得以法律限制為法律保留。基於法律優越原則下,憲法保留優於法律保留,鑑此,立法機關不得以法律強制大學設置特定之組織或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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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665
回樓上  可是入學資格畢業 不是有關影響身分改變?       應該透過法律明確規範 還是授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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