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基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申誡」處分而引發之救濟事項應歸類為:
(A)行政處分
(B)管理措施
(C)工作條件之處置
(D)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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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0), B(452), C(59), D(24), E(0) #523389

詳解 (共 5 筆)

#940626
從保障法角度想:受到行政處分--可用復審救濟
管理措施跟工作條件之處置--可用申訴救濟
所以d就排除
考績法申誡--它不會關係到公務員身分有無或是金錢,所以要救濟不能用復審,只能用申訴.所以a刪掉.
申誡是種懲罰跟工作條件無關,跟管理措施比較相關(主管因為有人不聽他的管理而懲罰他).   c刪掉. 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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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6571

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行政程序法92)

公務人員考績法平時考核的申誡是懲處處分,沒有改變公務人員身分關係,屬機關內部之管理措施範圍,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提起申訴、再申訴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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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2614


依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保訓會通盤檢討保障法所定復審及申訴、再申訴救濟範圍,並以109年10月5日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函所附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函知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就公務人員對於機關作成之記一大過、記過、申誡及記一大功、記功、嘉獎等獎懲結果,認屬行政處分,對該等處分不服者,均改依保障法所定復審程序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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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3504

二、平時考核懲處  (三)申誡以上之懲處 改認行政處分

by 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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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2775

管理措施:機關為達行政目的所作為或不作為,機關內部生效之表意行為或事實行為等,其有具體事實者,均屬管理措施範圍,例如機關長官所為之工作指派、不改變公務人員身分關係之記大過、記過、申誡懲處、考績評定、請假之否准或機關長官所發之職務命令均屬之。

工作條件之處置:如服務機關是否提供執行職務必要之機具設備、良好之工作環境、安全及衛生完善措施之提供等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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