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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103 初等考試_社會行政、人事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財稅行政、金融保險、統計、會計、經建行政、地政、圖書資訊管理、廉政、交通行政、電子工程:公民#14018 |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公民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 初等考試_社會行政、人事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財稅行政、金融保險、統計、會計、經建行政、地政、圖書資訊管理、廉政、交通行政、電子工程:公民#14018

年份:103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公民

21 小剛大學畢業後,在公司附近租屋,與房東簽訂租期至民國 105 年。房東在 103 年投資失敗,將小剛所住房子賣給小強。依我國民法之規定,小剛可以如何主張其權利?
(A)向房屋所在地的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訴願
(B)必須與小強簽訂新的租賃契約,才可繼續居住
(C)房東售屋之行為影響小剛權益,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D)依小剛與房東之租賃契約,可繼續居住至租約期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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