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甲為名剪紙家,某日到郊外遊玩,一時興起欲為創作,乃取乙寫生練習之畫紙創作,該剪紙作品價值不凡,其所有權誰屬?
(A)屬於材料所有人乙
(B)屬於加工人甲
(C)由甲乙公同共有
(D)由甲乙依增加價值及紙張本來價值之比例分別共有
統計: A(503), B(7003), C(199), D(489), E(1) #168385
詳解 (共 10 筆)
民法§814:原則上屬材料所有人,但因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比較相關考題 :
[ 資料來源 : 到底是加工人還是材料所有人? - MyChat 數位男女 法律討論 ]
*[99司法特考錄事考題] :
Q1.甲擅自將乙所有價值五萬元之檜木,雕刻成價值六萬元之佛像,該佛像應屬於何人所有?
(A)甲 (B)乙 (C)甲、乙分別共有 (D)甲、乙公同共有
*[99地特政風考題] :
Q2.甲為名剪紙家,某日到郊外遊玩,一時興起欲為創作,乃取乙寫生練習之畫紙創作,該剪 紙作品價值不凡,其所有權誰屬?
(A)屬於材料所有人乙 (B) 屬於加工人甲 (C)由甲乙公同共有 (D)由甲乙依增加價值及紙張本來價值之比例分別共有
~詳解 :
一、首先,請參見民法第814條 ( 加工 )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二、關於上述第一個問題,加工增加的價值 ( 6萬 - 5萬 = 1萬 ) 並「沒有明顯超過」材料的價值( 5 萬),所以該物之「所有權」還是屬於該「材料所有人」喔 !
三、但關於第二個問題的情形則是正好相反 ,即加工增加的價值 ( 本來只是乙寫生練習之畫紙,因甲之加工,搖身一變,該剪紙作品變得價值不凡 ) 「有明顯超過」材料的價值 ( 乙寫生練習之畫紙 ),所以才會變成屬於「加工人」擁有該物之「所有權」喽 !。
甲為名剪紙家,某日到郊外遊玩,一時興起欲為創作,乃取乙寫生練習之畫紙創作,該剪紙作品價值不凡,其所有權誰屬?
(A)屬於材料所有人乙
(B)屬於加工人甲
(C)由甲乙公同共有
(D)由甲乙依增加價值及紙張本來價值之比例分別共有
~解析 : 民法第814條 ( 加工 )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 [ 以下,將題目中的關鍵句套進法條中,分兩部分來詳細說明之 ] : 一、[ 原則情形 ] :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
二、[ 例外情形 ] : 但因加工( 一時興起欲為創作)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 即指本來只是乙寫生練習之畫紙,因甲之加工,搖身一變,該剪紙作品變得價值不凡,),其加工物 ( 乙寫生練習之畫紙 )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 甲名剪紙家)。
甲擅自將乙所有價值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檀木雕刻成法相莊嚴市價50萬元之觀音佛像,該觀音佛像所有權應歸屬於何人所有?
(A)甲所有
(B)乙所有
(C)甲乙二人依價值比例共有
(D)甲、乙二人平均共有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96 年 - 96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人事行政、經建行政#15329
答案:A
材料所有人的材料被拿去加工可以依民法不當得利求償加工人
動產之加工
(1)甲的璞玉被乙雕刻成一般佛像→歸甲
(2)甲的璞玉被乙雕刻成翠玉白菜→歸乙
(因為加工物價值已經超過原物的價值太多)
(3)加工之所有權原則上歸材料所有人,除非加工後價值超過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