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行政程序法中,所謂「不當聯結禁止」之原則,除明文適用於行政處分之附款外,亦適用於下列那一種行政行為之情形?
(A)行政規則中的裁量基準
(B)行政契約中的雙務契約
(C)行政事實行為中的知之表示
(D)人民陳情時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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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1), B(4127), C(86), D(50), E(0) #184558

詳解 (共 6 筆)

#627680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 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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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279
行政程序法:94及1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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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8157
行政程序法第94條:前條之附款不得違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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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6222
行政程序法§93
I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II 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行政程序法§94
前條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行政程序法§137

I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II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III 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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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9316

正當之關聯 = 禁止不當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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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6679
雙務契約Gegenseitiger 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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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678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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