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警察機關為蒐集犯罪證據如欲監聽人民電話,依據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上應得到何者之核准後,始得進行?
(A) 檢察官
(B) 法官
(C) 警政署長
(D) 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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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9), B(13853), C(166), D(158), E(0) #355271

詳解 (共 2 筆)

#425460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2項:「Ⅱ. 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審判中由法官依職權核發。」

新修正條文:「Ⅱ. 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記載第十一條之事項,並敘明理由、檢附相關文件,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檢察官受理申請案件,應於二小時內核復。如案情複雜,得經檢察長同意延長二小時。法院於接獲檢察官核轉受理申請案件,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核復。審判中由法官依職權核發。法官並得於通訊監察書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二、解釋結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2項違憲,至遲應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施行之日(公布後五個月)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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