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消防官員李四對張三之場所執行消防安檢時指出其設備有缺失之處,張三一時氣憤,便對李四怒罵
道:「臭官員,有什麼了不起!敢罰我的話,以後出門小心點,看到你一次,打一次!」下列敘述何 者正確?
(A)張三觸犯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妨害公務罪,因為公務員李四係依法執行職務,且張三的行為屬於 脅迫
(B)張三觸犯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妨害公務罪,因為李四係公務員,無論其是否依法執行職務,皆不 得施以脅迫
(C)張三未觸犯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妨害公務罪,因為該罪僅罰強暴行為
(D)張三未觸犯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妨害公務罪,因為消防安檢並非國家公權力的運作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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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42), B(229), C(358), D(67), E(0) #3255822
統計: A(3042), B(229), C(358), D(67), E(0) #3255822
詳解 (共 3 筆)
#7309911
第 135 條
I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II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III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IV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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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1432
【正確答案】:(A)
【法理深度解析】
1. 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之構成要件
該條文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核心要件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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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體:必須是「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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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狀:該公務員必須正處於「執行職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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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方式:採取「強暴」(物理性暴力)或「脅迫」(言語或肢體恐嚇)。
2. 「脅迫」之定義與認定
在本案中,張三對李四說:「敢罰我的話,以後出門小心點,看到你一次,打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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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屬於以「將來之不法惡害」通知他人,使其心理產生畏懼,進而意圖影響公務員的決定(不要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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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定性:此行為已構成刑法上的「脅迫」,與是否有實際動手(強暴)無關。
3. 「依法執行職務」之判斷
消防官員李四執行消防安檢,係依據《消防法》等相關規定行使職權,屬於正當的國家公權力運作,具備法律正當性。
【選項逐一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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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並非公務員只要被打或被罵都成立本罪。本罪保障的是「職務的順利執行」,因此必須以公務員是「依法執行職務」為前提。若公務員非法執勤(如無故闖入民宅),人民的防衛行為未必構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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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誤:刑法第 135 條明文包含「強暴」及「脅迫」。張三雖未動手,但其言語威脅已足構成「脅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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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誤:消防安檢是典型為了公共安全所行使的行政調查權,絕對屬於國家公權力的運作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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