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例如釋字第430、433 號),認為公務員與國家間之關係屬:
(A)一般權利義務關係
(B)特別權力關係
(C)公法契約關係
(D)公法上之職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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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1047), C(420), D(3132), E(0) #135949

詳解 (共 10 筆)

#116171

釋字430

解釋文

軍人為廣義之公務員,  與  國  家  間  具  有  公  法  上  之  職  務  關  係,  現役軍官依有關規定聲請續服現役未受允准,並核定其退伍,如對之有所爭執,即係影響軍人身分之存續,損及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力,自得循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尋求救濟,行政法院四十八年判字第十一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份,應不予援用。

釋字433

解釋文

國家對於公務員懲戒權之行使,係  基  於  公  務  員  與  國  家  間  公  法  上  之  職  務  關係,與對犯罪行為科與刑罰之性質未盡相同,對懲戒處分之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立法機關自有較廣之形成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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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609
特別權力是傳統的理論, 近年經過大法官的解釋後已經改變這種說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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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178
(C) 根據行政法學的傳統見解,公務員與國家之間的關         係為:
      (A)私法契約關係
      (B)僱傭關係
      (C)特別權力關係
      (D)營造物利用關係
                                                                 【94.初-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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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463

特別權力關特徵,依我國及日本學者認包括有五: 一、 當事人地位不對等。 二、 義不確定。特別權力之相對人,其義務無確定分量,係概括性地權力服從關係,凡國家之命令和強制概應服從。 三、 有特別規則,行政主體或營造物得訂定特別規則拘束相對人,且無須法律授權,公權力對屬於特別權力關係的私人,在無法律根據情況下,限制其一般國民所享有之權利(人權之限制)。 四、 有懲戒權。公權力擁有概括之支配權(命令權、懲戒權)對違反義務者,得加以懲罰。 五、 不得爭訟。有關特別權力關係事項,既不得提起民事訴訟,亦不能提起行政爭訟為救濟手段,換言之原則上不受司法審查。

 

現在公務員 與國家 非特別權力關係  是 公法上職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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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277
實際上還是存在特別權力關係˙˙˙不然調任就不會不准救濟了˙˙˙目前軍人跟公務員尚未突破˙˙˙學生是有限突破,羈押被告是全面突破˙˙˙˙另外教師也沒突破˙˙˙依據很新的釋字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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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3838
難怪我之前一直有印象是特別權力關係,原來有再做解釋,看來不只要溫故還要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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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6997
考上公務員=考取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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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708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例如釋字第430433 號),認為公務員與國家間之關係屬: 公法上之職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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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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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75


為何不是特別權力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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