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續期保險費自繳費日起一個月未交付者,保險人應於幾日內催告?
(A)7 日內
(B)10 日內
(C)15 日內
(D)20 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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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2), B(10185), C(431), D(76), E(0) #388064
統計: A(202), B(10185), C(431), D(76), E(0) #388064
詳解 (共 4 筆)
#777028
簡易人壽13:
續期保險費自繳費日起1個月未交付者,保險人應於10日內催告,並自當期繳費日起算3個月為寬限期間,寬限期間屆滿仍未交付保險費時,其保險契約效力停止。
前項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被保險人發生之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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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2645
| 第十三條 | 續期保險費自繳費日起一個月未交付者,保險人應於十日內催告,並自當期繳費日起算三個月為寬限期間,寬限期間屆滿仍未交付保險費時,其保險契約效力停止。 前項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被保險人發生之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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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334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續期保險費自繳費日起一個月未交付者,保險人應於10日內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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