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第一順位之法定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何人?
(A)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B)第二順位之繼承人
(C)配偶
(D)由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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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07), B(898), C(161), D(45), E(0) #171233
統計: A(7807), B(898), C(161), D(45), E(0) #171233
詳解 (共 4 筆)
#724160
第 1176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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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7766
第 1176 條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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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2869
民法 §1176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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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9894
若同為第一順位之所有繼承人都拋棄繼承權,才是第二順位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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