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3年 - 113 下半年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_儲備約僱人員招考筆試試題:行政法及民、刑法概論#132156
年份:113年
科目: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
21. 行政機關對於未依法應於行政處分書類中記明理由作出之處分,經過調查後重新補充處分理由者,此等行為在學理上稱為(A)行政處分之撤銷(B)行政處分之廢止(C)行政處分之轉換 (D)行政處分之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