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關於訴願決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 訴願決定之性質,為行政處分之一種
(B) 對於科處罰鍰之行政處分,訴願決定撤銷一定金額以上之部分,該訴願決定本身得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名義
(C) 訴願決定確定後,原處分機關固然受其拘束,但訴願決定機關則不受本身訴願決定之拘束
(D) 訴願決定期間屆滿後始作成之訴願決定明顯違法,當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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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71), B(734), C(223), D(403), E(1) #186696
統計: A(3771), B(734), C(223), D(403), E(1) #186696
詳解 (共 10 筆)
#725035
(D)訴願決定期間屆滿後始作成之訴願決定仍為行政處分,惟該訴願決定係有瑕疵,但並非無效。
(B)作為強制執行名義的是「修正後的原行政處分」,而非訴願決定本身
(from http://tw.myblog.yahoo.com/andwer1972.tw/article?mid=40731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368944941.A.9C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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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322
但是重點在於 機關對於 金錢上给付的強制執行 只能交由 法務部行政執行處 執行!! 機關本身不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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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314
訴願決定本身 應該只是一個規範 就是 只能照那樣做 應該不可直接拿來執行 要再做一個新的行政處分 才能做公法上金錢给付義務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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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5042
B錯在,訴願決定後,若訴願有理由時
原處分機關,應依"訴願決定意旨",重新作成"行政處分" (尊重原處分機關之行政裁量)
再以該"行政處分",作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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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8222
訴願決定之性質為行政處分,依據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之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由此規定可知,行政法院將受理訴願機關不如期做成「訴願決定」,視同行政機關不如期做成「行政處分」,皆許人民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換言之,訴願決定期間屆滿後始作成之訴願決定仍為行政處分,惟該訴願決定係有瑕疵,但不非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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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3520
(B)對於科處罰鍰之行政處分,訴願決定撤銷一定金額以上之部分,該訴願決定本身得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名義
改為 修正後之行政處分
改為 修正後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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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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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689
行政執行法執行名義:
一.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1 依法令
2 行政處分
3 法院之裁定
4.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
5 行政契約
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
1 依法令
2 行政處分
3 預期仍不履行
三.即時強制
1 行政機關
2 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
3 有及時處置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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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566
個人看法
先就d回答
d本身就是錯誤,問怎麼改,只能說程序不合法,已逾法定時間,該決定不合法,並非無效與否,
有無效力與否先程序合法,再看是否送達相對人~
就b的選項,個人亦認為係另一行政處分,按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執行名義以 1.依法令2.行政處分3.法院裁定 ,故b的選項應該也是正確 (答案我選a b 但最後決定a)
對於劉版友所提~ 機關對於 金錢上给付的強制執行 只能交由 法務部行政執行處 執行!! 機關本身不能執行
這一段話是錯的喔~ 請參行執法4 但書規定,逾期不履行者移送執行分屬執行。
對於b為何不能為執行名義,請版友給予指導~ 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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