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見解,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對主管機關所核定之徵收補償價額不服,
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時,應提起之訴訟類型為何?
(A)一般給付訴訟
(B)撤銷處分之訴
(C)確認處分違法之訴
(D)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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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3), B(202), C(80), D(1705), E(0) #2822931
統計: A(1043), B(202), C(80), D(1705), E(0) #2822931
詳解 (共 10 筆)
#5381846
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大字第 1 號 裁定
如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已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22 條第2 項規定,就徵收補償價額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而經主管機關為維持原補償價額之查處通知時,該查處通知本質上即屬否准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補償價額差額請求之處分,自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項之課予義務訴訟以為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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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1456
屏東縣政府要以每平方公尺新臺幣490元、592元徵收台糖兩筆土地,台糖不爽錢太少,用公文函請縣府查處,結果被打槍,台糖不死心繼續請屏東縣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覆議,一樣打槍,台糖接著打訴訟,還是被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台糖繼續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覺得好亂,於是說課予義務訴訟與撤銷訴訟,雖均以行政處分為訴訟之程序標的,惟前者係在於請求作成授益處分,以貫徹人民對行政機關之請求權,並使人民取得強制執行之名義,後者則在於除去已作成之行政處分,以排除行政機關強制執行之可能性。於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認補償價額不足而提起行政訴訟之情形,其自當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主管機關另作成給付補償差額之授益處分,或變更原補償處分另為補償價額較高之授益處分,方可取得對主管機關強制執行之名義,以達成其提起訴訟之目的,而非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對其授益之補償處分。
搞半天,原來是台糖打錯訴訟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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