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受理訴願機關為訴願法第83條之情況決定,而訴願人與訴願相對機關依訴願決定達成協議。此一協議之效力為何?
(A)須經公證始具有執行名義
(B)與國家賠償法之協議有同一效力
(C)與一般私法契約之效力無異
(D)為君子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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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6), B(6107), C(348), D(39), E(0) #194850
統計: A(466), B(6107), C(348), D(39), E(0) #194850
詳解 (共 6 筆)
#24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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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9391
補充:兩者皆是行政契約
這題答案是(B)
依國家賠償法所為之協議(前者),與依訴願法以情況決定所為之協議(後者),其法律性質為: (A)二者均為私法契約(B)二者均為行政契約 (C)前者為私法契約,後者為行政契約(D)前者為行政契約,後者為私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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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6181
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此項協議書可以作為強制執行之名義。因此協議書內容必須依規定詳加記載,使請求權人可據以主張權利。
參考條文:國家賠償法第10條、施行細則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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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0347
協議成功後,如果將來機關不給補償。
日後可以打行政訴訟。
例如自願接受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有關強制執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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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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