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受理訴願機關為訴願法第83條之情況決定,而訴願人與訴願相對機關依訴願決定達成協議。此一協議之效力為何?
(A)須經公證始具有執行名義
(B)與國家賠償法之協議有同一效力
(C)與一般私法契約之效力無異
(D)為君子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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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6), B(6107), C(348), D(39), E(0) #194850

詳解 (共 6 筆)

#241555
訴願法

第 83 條
受理訴願機關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 重大損害,經斟酌訴願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 ,認原行政處分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其訴願。 前項情形,應於決定主文中載明原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
第 84 條
受理訴願機關為前條決定時,得斟酌訴願人因違法或不當處分所受損害, 於決定理由中載明由原行政處分機關與訴願人進行協議。 前項協議,與國家賠償法之協議有同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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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9391

補充:兩者皆是行政契約

這題答案是(B

依國家賠償法所為之協議(前者),與依訴願法以情況決定所為之協議(後者),其法律性質為: (A)二者均為私法契約(B)二者均為行政契約 (C)前者為私法契約,後者為行政契約(D)前者為行政契約,後者為私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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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8221
訴願協議 跟 國賠協議 →直接具有執行名...
(共 3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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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6181

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此項協議書可以作為強制執行之名義。因此協議書內容必須依規定詳加記載,使請求權人可據以主張權利。

參考條文:國家賠償法第10條、施行細則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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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0347

協議成功後,如果將來機關不給補償。

日後可以打行政訴訟。
例如自願接受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有關強制執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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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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