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因下列何種情況廢止行政處分時,應保障相對人之信賴利益?
(A)法規准許廢止者
(B)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C)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D)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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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1), B(98), C(6357), D(135), E(0) #427329

詳解 (共 3 筆)

#790395
第一百二十三條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四.五款要信賴補償-(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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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5401

第 126

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補償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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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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