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多少元?
(A)1 千元
(B)3 千元
(C)5 千元
(D)7 千元
統計: A(919), B(248), C(11), D(2), E(0) #371937
詳解 (共 6 筆)
【裁判費徵收標準】 | |
第一審「財產權」 (分級累退計費制:五級遞減) | 1000元(十萬以下) |
第一審「非財產權」 | 3000元 |
第二、三審「財產權」 (加徵第一審的十分之五) | 1500元 |
第二、三審「非財產權」 (加徵第一審的十分之五) | 4500元(十萬以下) |
再審之訴 | 按起訴法院之審級,同上述各項收費標準 |
對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 | 1000元 |
抗告、再抗告 | 1000元 |
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回復原狀、 證據保全、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公示催告、除權判決 | 1000元 |
支付命令 | 500元 |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 仍應依財產權起訴費用、聲請調解費用全額徵收。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 |
上訴第三審之門檻 | 150萬元 |
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時定為 | 165萬元(上訴第三審之門檻+1/10) |
調解程序:財產權事件 | 免徵(十萬以下) 1000元(十萬~一百萬) 2000元(一百萬~五百萬) 3000元(五百萬~一千萬) 5000元(一千萬以上) |
調解程序:非財產事件 | 免徵 |
反訴(與本訴之訴訟標的相同) | 免徵 |
債務人求於本案判決內命債權人返還給付、賠償損害之聲明 | 免徵 |
訴之變更或追加 | 訴訟標的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 |
公益法人提起之不作為訴訟 | 免徵 |
因公害等併案請求賠償之裁判費 | 超過新臺幣60萬元部分暫免徵收。 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 |
1. 「一千元」:
I. 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一千元。(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
II. 抗告,一千元。(再抗告,亦同)
III. 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IV. 回復原狀。
V. 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VI.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VII. 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
2. 非因財產權:三千元。
3. 聲請發支付命令: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