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委託乙管理其房屋之出租事宜,其中 A 戶屋頂漏水,乙緊急找丙修繕,並將屋頂重新油漆。B 戶 經丁重新裝潢後,乙前往驗收,並準備拍照刊登出租廣告,未料洗手台破裂致乙受傷,須緊急送醫 治療。後經勘驗認定為丁裝潢時施工疏失,導致洗手台於數天後破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處理屋頂漏水事宜,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與有益費用,依民法第 546 條規定均得向甲請求返還
(B)乙得依侵權行為之規定向丁請求賠償損害
(C)乙、丁之間如有契約關係,乙尚得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向丁請求賠償損害
(D)洗手台破裂雖非甲所造成,乙仍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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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0), B(35), C(73), D(301), E(0) #1848899
統計: A(260), B(35), C(73), D(301), E(0) #1848899
詳解 (共 6 筆)
#3471821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
時起之利息。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負擔必要債務者,得請求委任人代其清償,未至
清償期者,得請求委任人提出相當擔保。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委任
人請求賠償。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委任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
償權。
時起之利息。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負擔必要債務者,得請求委任人代其清償,未至
清償期者,得請求委任人提出相當擔保。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委任
人請求賠償。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委任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
償權。
※ §546限於必要費用
有益費用之返還請求權:
§382(買受人VS買回人)
§431I(承租人VS出租人)
§469II準§431(借用人VS貸與人)
§927(典權人VS出典人)
§955(善意占有人VS回復請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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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7715
546 條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負擔必要債務者,得請求委任人代其清償,未至清償期者,得請求委任人提出相當擔保。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委任人請求賠償。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委任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負擔必要債務者,得請求委任人代其清償,未至清償期者,得請求委任人提出相當擔保。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委任人請求賠償。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委任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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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3787
本題在考無因管理及委任關係
甲委託乙管理其房屋之出租事宜,其中 A 戶屋頂漏水,乙緊急找丙修繕,並將屋頂重新油漆。
所以乙上述行為其實以無因管理行為為解釋較為適當,而適法無因管理可以請求有益費用。
洗手台破裂若非可歸責乙,責不論依無因管理或委任關係均得請求(僱傭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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