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後,發生情事變更,行政機關仍得於補償相對人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義務,此係基於何種理由?
(A)效能理由
(B)信賴保護理由
(C)維護公益理由
(D)依法行政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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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764), C(1745), D(74), E(0) #618250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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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7 條 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 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止契約。 前項情形,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時,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得於補償相對 人之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原約定之義務。 第一項之請求調整或終止與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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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3722
※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得於補償相對人之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原約定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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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8362
    題目真的不要看太快  命其繼續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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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070
為何不是信賴保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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