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何種情形下有 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
(A)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B)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C)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D)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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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7), B(698), C(111), D(52), E(0) #1291893

詳解 (共 3 筆)

#3281902

行政執行法第17條

得限制住居有強制到場必要,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管收(拘提時起24小時內)
1.顯有履行義務可能,故不履行者
1.顯有履行義務可能,故不履行者

2.顯有逃匿之虞

1.顯有逃匿之虞2.顯有逃匿之虞
3.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3.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4.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

    對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5.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需虛偽報告

6.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2.經合法通知不到場


4.有履行義務可能不履行

 無其他執行方法

拒絕報告財產狀況或

虛偽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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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命其提供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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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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