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何種情形下有
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
(A)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B)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C)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D)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7), B(698), C(111), D(52), E(0) #1291893
統計: A(167), B(698), C(111), D(52), E(0) #1291893
詳解 (共 3 筆)
#3281902
行政執行法第17條
| 得限制住居 | 有強制到場必要,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 | 管收(拘提時起24小時內) |
| 1.顯有履行義務可能,故不履行者 | 1.顯有履行義務可能,故不履行者 | |
2.顯有逃匿之虞 | 1.顯有逃匿之虞 | 2.顯有逃匿之虞 |
| 3.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 3.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 |
4.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 對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 ||
| 5.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需虛偽報告 | ||
| 6.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 2.經合法通知不到場 | |
4.有履行義務可能不履行 無其他執行方法 拒絕報告財產狀況或 虛偽報告 |
33
0
#2718945
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