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據大學法之規定,以下有關教師分級及聘用等之敘述,何者正確?
(A)大學教師分教授、副教授、講師
(B)大學得設講座,由教授、副教授主持
(C)大學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及長期聘任 2 種
(D)大學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有關教師解聘、停聘及其他決定不服之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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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3), B(112), C(78), D(825), E(0) #387220
統計: A(123), B(112), C(78), D(825), E(0) #387220
詳解 (共 4 筆)
#531341
大學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 大學得設講座,由教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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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787
☆ 大學法(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第 17 條
Ø 大學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
Ø 大學得設講座,由教授主持。
Ø 大學為教學及研究工作,得置助教協助之。
Ø 大學得延聘研究人員從事研究及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其分級、資格、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待遇、福利、進修、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及其他權益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 18 條
Ø 大學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三種;其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大學教師之初聘,並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公告徵聘資訊。教師之聘任資格及程序,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22 條
Ø 大學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有關教師解聘,停聘及其他決定不服之申訴;其組成方式及運作等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Ø 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裁決,不影響當事人提起司法爭訟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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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5901
(C)大學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 3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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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0452
大學法
(A)第17條 大學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
(B)第17條 大學得設講座,由教授主持。
(C)第18條 大學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三種;其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
(D)第22條 大學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有關教師解聘,停聘及其他決定不服之申訴;其組成方式及運作等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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