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私人保全員未經許可攜帶電擊器,行為人應受:
(A)行政罰
(B)民事罰
(C)刑事罰
(D)違序罰
統計: A(833), B(6), C(170), D(1666), E(0) #581804
詳解 (共 8 筆)
車上放警棍防身GG了查獲沒入送辦 - MSN.com
車上不可以放置警棍防身!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員警日前巡邏,在西屯區逢甲公園發現1輛自小客車紅線違停,主動趨前盤查,發現車上放有1支鋼質伸縮警棍,為主管機關公告查禁的器械,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沒入並移送簡易庭裁處。
員警巡邏發現自小客車違停,盤查時見車門邊放有1支鋼質伸縮警棍,經詢問22歲蔡姓駕駛表示為朋友贈送,放在車上遇有狀況可以防身,不知道係禁止攜帶的查禁物。
經送警政署認定為「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之警械,非經許可不得持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
警方呼籲,民眾如要攜帶防身物品別亂買,除了防狼噴霧器,像是警棍、電擊棒等,都被列為違禁品,不能隨身攜帶,以免受罰。
行政罰包含違序 執行
選違序最正確
私人保全員未經許可攜帶電擊器(查禁物),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3 條 第 1 項 第 8 款,
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警察機關調查、訊問後,移由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拘留、罰鍰。
依據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2 條,查禁物,應沒入。沒入無「沒入」「執行時效」「3個月」之限制。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63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3 條
I.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 (查禁物) 者。
II. 前項第7款、第8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22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2 條
I. 左列之物(應)沒入之:
一、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
二、查禁物。
II. 前項第1款沒入之物,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第2款之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應)沒入之。
III. 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之。但沒入,應符合比例原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6&flno=2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2 條
I. 本辦法規定得申請許可定製、售賣、持有之警械以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為限。
II. 前項警械之許可,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得授權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
III. 本辦法所稱廠商以公司為限。
私人保全員未經許可持有電擊器,違者由警察機關(應)沒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4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4 條
I. 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 (應) 沒入。
II. 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違序罰
違反警械使用條例,行政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