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扣留之物得予變賣」之原因,不包括下列何者?
(A)保管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B)有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C)經通知所有人三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未於期限內領取
(D)扣留期間逾五個月,無法返還有權利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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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 B(196), C(126), D(3657), E(0) #558427
統計: A(122), B(196), C(126), D(3657), E(0) #558427
詳解 (共 5 筆)
#1015322
一、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二、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三、扣留期間逾六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
四、經通知三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
二、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三、扣留期間逾六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
四、經通知三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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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8519
D是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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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7218
V(A)保管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V(B)有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V(C)經通知所有人三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未於期限內領取
(D)扣留期間逾五個月,無法返還有權利之人
扣留期間逾6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3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3 條
I.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得予變賣:
一、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B)
二、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A)
三、扣留期間逾6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
(D)
四、經通知3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
(C)
II. 前項之物變賣前,應將變賣之程序、時間及地點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III. 物之變賣,採公開方式行之。因物之性質認難以賣出,或估計變賣之費用超出變賣所得時,得不經公開方式逕行處置之。第1項第3款、第4款之物,於6個月內未賣出者,歸屬各該級政府所有,並得將該物提供公益目的使用;其屬第1項第4款之物者,應將處理情形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IV. 扣留之物因腐壞、腐敗等理由而不能變賣者,得予銷毀之。
V. 第2項通知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扣留物因腐壞、腐敗等理由而不能變賣者,得銷毀,
銷毀前,應將銷毀之程序、時間、地點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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