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台灣大學應編製:
(A)單位會計
(B)單位會計之分會計
(C)附屬單位會計
(D)附屬單位會計之
分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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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17), C(164), D(8), E(0) #1652064
統計: A(35), B(17), C(164), D(8), E(0) #1652064
詳解 (共 1 筆)
#5701881
教育部依據大學法第一條規定
「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爰自八十五年度起設置「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
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
配合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完成立法程序,
將每一國立大學校院均設置校務基金。
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
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將每一國立大專院校均設置校務基金。
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
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將每一國立大專院校均設置校務基金。
(於096年起)
為因應中等教育發展趨勢,提升整體教育資源運用效益,
增設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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