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是該法適用或準用人員?
(A)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B)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之教師
(C)各機關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D)公營事業機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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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6), B(5317), C(674), D(1874), E(47) #427205
統計: A(616), B(5317), C(674), D(1874), E(47) #427205
詳解 (共 10 筆)
#1221768
第17條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B)。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
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C)。
六、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D)。
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A)。
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幫上色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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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6404
行政中立法第17條,於103/11/26已修改 選項(D)亦為正確答案,並非準用對象。
>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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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2438
最廣義 國賠法
廣義 公服法 指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
狹義 公懲法及保障法 排除政務官及民選公職人員
最狹義 任用法 BJ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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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2394
適用對象
第2條(公務人員之定義)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
準用對象有10種
第17條(準用對象)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
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六、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第18條(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準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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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9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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