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敘述何者不符合集體決策中議價協商型的特質?
(A)兩個以上權威者的妥協過程
(B)憲法實務造成議價協商的必要
(C)滾木立法(logrolling)為常見的形式之一
(D)設法說服對方相信本身觀點的正確性與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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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7), B(1303), C(564), D(3033), E(0) #223254

詳解 (共 10 筆)

#206521

吳定(2003b:133)認為協商為兩個或以上具權力或權威,相互調整不一致的目標,修訂為不滿意但可以接受的政策過程,涉及到取捨、讓步與妥協;然而,集體協商(collective bargaining)的實施具有「社會多元主義」下的自主性利益團體,以及「憲法」實務造成協商的必要性等兩項重要因素,甚至透過工會或協會參與(吳定,2003b:137)。「政黨協商」充斥於立法院,這些交易常見的形式有三:滾木法[5](logrolling)、副報償法[6](side payments)、妥協法(compromise)(有總比無來得好)、包裹立法[7]、肉桶立法[8]在立法院朝野協商交易的結果,可能會出現廣泛接受、不理性同意、被有組織者所控制、無法控制行政機關等狀況(吳定,2003c: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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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552
(D)設法說服對方相信本身觀點的正確性與價值 ,這並沒有逹到雙方各讓一步的妥協狀態,只是單方的讓步,所以不符合協商的真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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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5590

議價協商的英文是bargaining,也可以翻譯成討價還價。
看過討價還價的人就知道,一定有兩個人以上(兩個或以上具權力或權威),
大家各持己見(不一致的目標),
而且絕對不"完全"接受對方的提案(無法說服對方完全相信自己的觀點是正確的),
最終要做成生意必然是彼此讓步(修訂為不滿意但可以接受的過程)

另外,議價協商可能破局,但這不是學說討論到的。因為議價協商出自理性經濟人想法。舉例:
A有物品,B有錢,彼此想要對方東西,最好的方法是完全滿足但不付出成本(偷搶拐騙)。次之是各退一步又能滿足最先的思考;最差的是撕破臉。當最佳已經不可能,最差又不想要,退而求其次是必然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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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6737
議價協商不等於說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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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8600
B「憲法實務」造成議價協商」的必要: 
例如:美國的「三權分立」、「制衡理論」及我國的「五權憲法制」,造成以討價還價方式達到決策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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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6690
設法說服對方相信本身觀點的正確性與價值 is  " 論證說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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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3619
(D)是論證說服型
(共 1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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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25
(D)設法說服對方相信本身觀點的正確性與價值說服型 persuasion 設法說服他人相信其觀點正確或其立場具高度價值,而變成他人之觀點或立場之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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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934
D是Dunn的政策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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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404
請參閱
陳真老師 105 行政學大意
p.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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